首页 化妆品生产经营监督管理办法(2021年)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五十四条 化妆品生产经营监督管理办法(2021年) 第五十四条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五十四条 对抽样检验结论有异议申请复检的,申请人应当向复检机构先行支付复检费用。复检结论与初检结论一致的,复检费用由复检申请人承担。复检结论与初检结论不一致的,复检费用由实施抽样检验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承担。 第五十三条 目录 第五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