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妆品生产经营监督管理办法(2021年) 第九条

第九条 申请化妆品生产许可,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是依法设立的企业;

有与生产的化妆品品种、数量和生产许可项目等相适应的生产场地,且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的距离;

有与生产的化妆品品种、数量和生产许可项目等相适应的生产设施设备且布局合理,空气净化、水处理等设施设备符合规定要求;

有与生产的化妆品品种、数量和生产许可项目等相适应的技术人员;

有与生产的化妆品品种、数量相适应,能对生产的化妆品进行检验的检验人员和检验设备;

有保证化妆品质量安全的管理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