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妆品生产经营监督管理办法(2021年) 第九条
第九条 申请化妆品生产许可,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是依法设立的企业;
有与生产的化妆品品种、数量和生产许可项目等相适应的生产场地,且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的距离;
有与生产的化妆品品种、数量和生产许可项目等相适应的生产设施设备且布局合理,空气净化、水处理等设施设备符合规定要求;
有与生产的化妆品品种、数量和生产许可项目等相适应的技术人员;
有与生产的化妆品品种、数量相适应,能对生产的化妆品进行检验的检验人员和检验设备;
有保证化妆品质量安全的管理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