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规范(2000年) 第四章 卫生质量检验 第三十一条 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规范(2000年) 第三十一条 第四章 卫生质量检验 第三十一条 化妆品生产企业应当按照化妆品卫生规范的要求建立与其生产能力、卫生要求相适应的卫生质量检验室。卫生质量检验室应当具备相应的仪器、设备,并有健全的检验制度。从事卫生质量检验工作的人员必须经专业培训并经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考核合格。 第四章 目录 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