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规范(2000年) 第二章 厂址选择与厂区规划 第九条 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规范(2000年) 第九条 第二章 厂址选择与厂区规划 第九条 化妆品生产过程中产生粉尘或者使用有害、易燃、易爆原料的产品必须使用单独生产车间,专用生产设备,并具备相应卫生、安全措施。 废水、废气、废渣必须经过处理,达到国家有关环保、卫生要求后方可排放。 第八条 目录 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