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妆品注册备案管理办法(2021年) 第八条
第八条 注册人、备案人在境外的,应当指定我国境内的企业法人作为境内责任人。境内责任人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以注册人、备案人的名义,办理化妆品、化妆品新原料注册、备案;
协助注册人、备案人开展化妆品不良反应监测、化妆品新原料安全监测与报告工作;
协助注册人、备案人实施化妆品、化妆品新原料召回工作;
按照与注册人、备案人的协议,对投放境内市场的化妆品、化妆品新原料承担相应的质量安全责任;
配合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工作。
以注册人、备案人的名义,办理化妆品、化妆品新原料注册、备案;
协助注册人、备案人开展化妆品不良反应监测、化妆品新原料安全监测与报告工作;
协助注册人、备案人实施化妆品、化妆品新原料召回工作;
按照与注册人、备案人的协议,对投放境内市场的化妆品、化妆品新原料承担相应的质量安全责任;
配合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