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化妆品注册备案管理办法(2021年)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五十五条 化妆品注册备案管理办法(2021年) 第五十五条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五十五条 未经注册人、备案人同意,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专业技术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参与审评的人员不得披露注册人、备案人提交的商业秘密、未披露信息或者保密商务信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涉及国家安全、重大社会公共利益的除外。 第五十四条 目录 第五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