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化妆品注册备案管理办法(2021年)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五十二条 化妆品注册备案管理办法(2021年) 第五十二条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五十二条 承担注册、备案管理工作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通过注册、备案信息无法与注册人、备案人或者境内责任人取得联系的,可以在信息服务平台将注册人、备案人、境内责任人列为重点监管对象,并通过信息服务平台予以公告。 第五十一条 目录 第五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