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化妆品注册备案管理办法(2021年) 第三章 化妆品注册和备案管理 第四节 注册证延续 第四十四条 化妆品注册备案管理办法(2021年) 第四十四条 第三章 化妆品注册和备案管理 第四节 注册证延续 第四十四条 受理机构应当在收到延续注册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资料进行形式审查,符合要求的予以受理,并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发出新的注册证。注册证有效期自原注册证有效期届满之日的次日起重新计算。 第四十三条 目录 第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