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妆品检查管理办法(2024年) 第二十条

第二十条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检查机构及其检查人员不得擅自披露检查相关信息。

未经被检查对象同意,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检查机构及其检查人员不得披露在检查中知悉的被检查对象的商业秘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涉及国家安全、重大社会公共利益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