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化妆品标识管理规定(2007年)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 化妆品标识管理规定(2007年) 第三十三条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二条 目录 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