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妆品审评专家管理办法(2010年) 第四条

第四条 审评专家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作风正派、科学公正、认真负责、坚持原则;

熟悉掌握化妆品科学及相关领域的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等;

具备大学本科以上(含大学本科)学历;

具有相应专业的正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具有博士学位的副高级专业职称;

在本专业具有较高的学术造诣和丰富的实践工作经验,在相应专业岗位工作5年以上;

身体健康,原则上年龄在65周岁以下;

能正常参加化妆品的技术审评会议,并能按要求承担和完成化妆品技术审评工作;

本人不在化妆品申报中介机构、相关企业任职或兼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