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妆品审评专家管理办法(2010年) 第十六条

第十六条 审评专家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应当中止其审评工作,将有关情况通报审评专家所在单位,直至予以解聘;有违法行为的,按有关规定处理。被解聘的专家,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不再聘任其作为审评专家。

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中有关规定的;

被通知参加审评会议无故不出席会议或会议期间擅自离会的;

审评中出现差错并造成不良后果的;

因其他原因不适于参加审评工作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