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妆品审评专家管理办法(2010年) 第十四条

第十四条 审评专家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和审评规定等对化妆品申报资料进行技术审评,独立、客观地提出审评意见,并对所提出的审评意见负责。

以科学、公正、公平的态度从事技术审评工作,认真履行职责,廉洁自律,不得借审评之机谋取私利。

按时全程参加审评会议,会议期间原则上不得请假,特殊情况应当经评委会主任委员同意并得到保健食品审评中心批准后方可离会。

对申报资料及审评中讨论的审评意见和其他有关情况予以保密,不得抄录和外传。

不得向化妆品行政许可申请人公开本人参加会议的信息或透露其他参加审评会议的专家名单及会议日程等。

不得参与任何可能有碍审评公正性的活动。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审评专家应当主动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食品许可司申明并申请回避:

涉及审评专家本单位参与研制产品的;

审评专家签字的许可检验报告产品的;

作为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认定的许可检验机构法人代表,遇有本单位许可检验产品的。

接受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审评专家培训、考核及监督。

不得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审评专家名义进行化妆品商业性活动。

签署化妆品技术审评专家承诺书并履行承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