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2019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2019年) 第二条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的化妆品,是指以涂擦、喷洒或者其他类似的方法,散布于人体表面任何部位(皮肤、毛发、指甲、口唇等),以达到清洁、消除不良气味、护肤、美容和修饰目的的日用化学工业产品。 第一条 目录 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