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1989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1989年) 第三条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国家实行化妆品卫生监督制度。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主管全国化妆品的卫生监督工作,县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卫生行政部门主管本辖区内化妆品的卫生监督工作。 第二条 目录 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