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1989年) 第四章 化妆品卫生监督机构与职责 第二十条 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1989年) 第二十条 第四章 化妆品卫生监督机构与职责 第二十条 化妆品卫生监督员在实施化妆品卫生监督时,应当佩戴证章,出示证件。 化妆品卫生监督员对生产企业提供的技术资料应当负责保密。 第十九条 目录 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