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规定(2005年)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规定(2005年) 第三十四条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及外籍专业技术人员,注册工程师注册和执业的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三十三条 目录 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