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规定(2005年) 第四章 继续教育 第二十五条 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规定(2005年) 第二十五条 第四章 继续教育 第二十五条 继续教育按照注册工程师专业类别设置,分为必修课和选修课,每注册期各为60学时。 第二十四条 目录 第五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