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规定(2005年) 第三章 执业 第十九条 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规定(2005年) 第十九条 第三章 执业 第十九条 注册工程师的执业范围: 工程勘察或者本专业工程设计; 本专业工程技术咨询; 本专业工程招标、采购咨询; 本专业工程的项目管理; 对工程勘察或者本专业工程设计项目的施工进行指导和监督; 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业务。 第十八条 目录 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