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规定(2005年) 第十四条

第十四条 注册工程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失效:

聘用单位破产的;

聘用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的;

聘用单位相应资质证书被吊销的;

已与聘用单位解除聘用劳动关系的;

注册有效期满且未延续注册的;

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

注册失效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