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2005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2005年) 第三条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劳动防护用品,是指由生产经营单位为从业人员配备的,使其在劳动过程中免遭或者减轻事故伤害及职业危害的个人防护装备。 第二条 目录 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