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2005年) 第三章 劳动防护用品的配备与使用 第十八条 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2005年) 第十八条 第三章 劳动防护用品的配备与使用 第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采购和使用无安全标志的特种劳动防护用品;购买的特种劳动防护用品须经本单位的安全生产技术部门或者管理人员检查验收。 第十七条 目录 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