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2005年) 第三章 劳动防护用品的配备与使用 第十六条 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2005年) 第十六条 第三章 劳动防护用品的配备与使用 第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为从业人员提供的劳动防护用品,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不得超过使用期限。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督促、教育从业人员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第十五条 目录 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