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2005年) 第二章 劳动防护用品的生产、检验、经营 第十三条 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2005年) 第十三条 第二章 劳动防护用品的生产、检验、经营 第十三条 经营劳动防护用品的单位应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有满足需要的固定场所和了解相关防护用品知识的人员。经营劳动防护用品的单位不得经营假冒伪劣劳动防护用品和无安全标志的特种劳动防护用品。 第十二条 目录 第三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