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条文的说明(1994年) 第五十五条
第五十五条 从事特种作业的劳动者必须经过专门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资格。
本条中的“特种作业”指对操作者本人及他人和周围设施的安全有重大危害因素的作业。特种作业的范围有十类:
电工作业;
锅炉司炉;
压力容器操作;
起重机械作业;
爆破作业;
金属焊接(气割)作业;
煤矿井下瓦斯检验;
机动车辆驾驶;
机动船舶驾驶、轮机操作;
建筑登高架设作业。
国家标准《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考核管理规则》(GB5306-85)和劳动部颁发的《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劳安字〔1991〕31号),对特种作业的范围和特种作业人员条件、培训、考核、发证等都作了明确规定。
“特种作业资格”是指特种作业人员在独立上岗之前,必须进行安全技术培训,并经过安全技术理论考试和实际操作技能考核,考核成绩合格者由劳动部门和有关部门发给《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它是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一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