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条文的说明(1994年) 第四十九条

第四十九条 确定和调整最低工资标准应当综合参考下列因素:

劳动者本人及平均赡养人口的最低生活费用;

社会平均工资水平;

劳动生产率;

就业状况;

地区之间经济发展水平的差异。

本条中的“最低生活费用”,应为劳动者本人及其赡养人口为维持最低生活需要而必须支付的费用,包括吃、穿、住、行等方面。一般可采取参照国家统计部门家计调查中对调查户数的百分之十最低收入户的人均生活费用支出额乘以赡养人口系数来计算最低工资额,再根据其他因素作适当调整并确定。具体计算办法可参考《企业最低工资规定》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