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条文的说明(1994年) 第四十二条

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延长工作时间不受本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限制:

发生自然灾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威胁劳动者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需要紧急处理的;

生产设备、交通运输线路、公共设施发生故障,影响生产和公众利益,必须及时抢修的;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本条第(三)项中的“法律、行政法规”,既包括现行的,也包括以后颁布实行的,当前主要指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的实施办法》规定的四种其他情形:

在法定节日和公休假日内工作不能间断,必须连续生产、运输或者营业的;

必须利用法定节日或公休假日的停产期间进行设备检修、保养的;

为完成国防紧急任务的;

为完成国家下达的其他紧急生产任务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