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2025年) 第二章 鉴定程序 第二十条 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2025年) 第二十条 第二章 鉴定程序 第二十条 自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之日起1年后,工伤职工、用人单位或者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认为伤残情况发生变化的,可以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复查鉴定。 对复查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按照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申请再次鉴定。 第十九条 目录 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