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劳动教养戒毒工作规定(2003年) 第二章 管理 第七条 劳动教养戒毒工作规定(2003年) 第七条 第二章 管理 第七条 戒毒劳动教养管理所、戒毒大(中)队应当向戒毒劳动教养人员宣布劳动教养戒毒的有关规定和纪律。 戒毒劳动教养人员应当遵规守纪,服从管理,配合治疗,接受教育。 第六条 目录 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