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劳动教养戒毒工作规定(2003年) 第三章 治疗 第二十四条 劳动教养戒毒工作规定(2003年) 第二十四条 第三章 治疗 第二十四条 戒毒劳动教养管理所、戒毒大(中)队应当加强对戒毒劳动教养人员预防控制艾滋病的知识教育,采取有效措施,提高对艾滋病的防控水平。 第二十三条 目录 第四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