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劳动教养戒毒工作规定(2003年) 第二章 管理 第十条 劳动教养戒毒工作规定(2003年) 第十条 第二章 管理 第十条 对处于急性脱毒期和康复期的戒毒劳动教养人员不予放假,不得办理所外执行和试工、试农、试学,一般不予准假。 第九条 目录 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