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劳动就业服务企业管理规定(1990年) 第三章 主办或者扶持单位与劳动就业服务企业的关系 第十四条 主办或者扶持单位对支持劳动就业服务企业的资金、设备等,应当坚持有偿使用原则: (一) 劳动就业服务企业管理规定(1990年) (一) 第三章 主办或者扶持单位与劳动就业服务企业的关系 第十四条 主办或者扶持单位对支持劳动就业服务企业的资金、设备等,应当坚持有偿使用原则: (一) 扶持资金(限于主办或者扶持单位的自有资金)可以作为借用款由劳动就业服务企业按双方约定分期归还,也可以依法作为投资参与劳动就业服务企业的利润分配; 第十四条 目录 (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