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劳动就业服务企业管理规定(1990年) 第三章 主办或者扶持单位与劳动就业服务企业的关系 第十二条 主办或者扶持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积极支持本单位职工到劳动就业服务企业担任生产经营和技术等方面的管理职务。 劳动就业服务企业管理规定(1990年) 聘任期满后可以续聘。 第三章 主办或者扶持单位与劳动就业服务企业的关系 第十二条 主办或者扶持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积极支持本单位职工到劳动就业服务企业担任生产经营和技术等方面的管理职务。 聘任期满后可以续聘。 目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