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劳动就业服务企业管理规定(1990年) 第三章 主办或者扶持单位与劳动就业服务企业的关系 第十一条 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部队等主办或者扶持单位(简称主办或者扶持单位,下同)对所主办或者扶持开办的劳动就业服务企业的职责是: (二) 劳动就业服务企业管理规定(1990年) (二) 第三章 主办或者扶持单位与劳动就业服务企业的关系 第十一条 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部队等主办或者扶持单位(简称主办或者扶持单位,下同)对所主办或者扶持开办的劳动就业服务企业的职责是: (二) 为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安置待业人员提供一定的生产经营条件; (一) 目录 (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