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落实部分军队退役人员劳动保障政策的通知(2007年) 3.

3. 对部分军队退役人员和军队复员干部未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的人员,个人按规定缴费,企业缴费确有困难的,可由军队退役人员所在企业与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共同协商,签订缓缴或补缴协议,使其能够参保并接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