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落实部分军队退役人员劳动保障政策的通知(2007年) 5. 对以个体工商户或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保缴费的部分军队退役人员和军队复员干部,按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基数缴费。 二、 加强部门协调配合 (二)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落实部分军队退役人员劳动保障政策的通知(2007年) (二) 5. 对以个体工商户或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保缴费的部分军队退役人员和军队复员干部,按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基数缴费。 二、 加强部门协调配合 (二) 民政部门要以区(县)为单位,将掌握的本地区属于两个“17号文件”范围内的复员退伍军人资料,按规定时限全部提供给同级劳动保障部门和财政部门。对情况不清楚的,相关部门要主动配合核实。 (一) 目录 (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