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政务公开办法(2006年) 第三章 政务公开的形式 第十条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政务公开办法(2006年) 第十条 第三章 政务公开的形式 第十条 按照中央政府门户网站要求,在其上公开劳动保障信息和事务。根据实际需要,充分利用报纸、刊物、广播、电视和专业网站等媒体,公开劳动保障信息和事务。定期公开出版劳动保障年鉴、统计年鉴,定期发布劳动保障统计公报。 第九条 目录 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