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加强工伤保险医疗服务协议管理工作的通知(2007年)

发布机关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卫生部、国家中医药局
效力 现行有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卫生厅(局)、中医药管理局: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时,由工伤保险为其提供医疗服务保障,是工伤保险制度的一项重要内容。做好工伤保险医疗服务协议管理工作,有利于保障工伤职工依法享有医…

一、 明确工伤保险医疗服务协议管理的方式,严格掌握工伤保险协议医疗机构的条件

(一) 经卫生及中医药行政部门批准并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机构,以及经地方卫生行政部门同意对社会提供服务的军队医疗机构; (二) 具备为工伤职工提供良好医疗服务的条件,在工伤救治、康复和职业病防治方面有专业技术优势; (三) 遵守国家有关医疗服务和职业病防治管理的法规和标准,有健全和完善的医疗服务管理制度; (四) 遵守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物价管理部门规定的医疗服务和药品的价格政策; (五) 遵守工伤保险的法律法规。

二、 切实加强工伤职工的就医管理

三、 明确工伤保险协议医疗服务主体的职责

(一) 协议期满,其中一方提出终止协议的; (二) 协议执行期间,一方违反协议,经协商双方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 (三) 因协议医疗机构合并、解散等原因无法履行协议的。 协议医疗机构认为经办机构未履行有关协议或规定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不服的,可以依法提出诉讼。

四、 规范工伤保险协议医疗服务费用管理

五、 加强对工伤医疗服务协议管理工作的领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