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第十个五年计划纲要(2001年) 2、
2、 发展目标。
“十五”期间劳动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的总体目标是:基本建立起适应我国生产力发展水平、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比较完善的劳动和社会保障制度,使广大城镇劳动者得到较为充分的就业和基本的社会保障。
主要目标是:
——形成市场导向的就业机制,扩大就业规模,改善就业结构,提高劳动者素质。形成市场导向的就业机制和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就业服务体系,实现城乡劳动力的有序流动和合理配置。“十五”期间,全国城镇新增就业4000万人,转移农业劳动力4000万人,城镇登记失业率控制在5%左右。到“十五”期末,三次产业就业人数比重调整为44∶23∶33。劳动预备制度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全面实行,在职培训力度加大,劳动者整体素质明显提高,从事国家规定职业(工种)的从业人员普遍获得职业资格证书,获得高级(三级)以上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达到获证人员总数的20%以上。
——基本形成独立于企业事业单位之外、资金来源多元化、保障制度规范化、管理服务社会化的社会保障体系,使城镇劳动者得到基本的社会保障。完善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制度,积极进行完善社会保障体系试点。建立稳定、规范的资金筹措机制。实现社会保障管理服务的社会化。探索建立社会保障基金保值增值的机制。加强社会保障行政监督和社会监督,健全社会保障基金的监督管理制度。建立统一的、覆盖全国的社会保障信息服务网络,实现管理现代化。依法扩大社会保险实施范围,“十五”期末,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覆盖法规规定的所有用人单位和劳动者。
——建立现代企业工资收入分配制度,稳步提高职工工资收入水平。基本形成“市场机制调节、企业自主分配、职工民主参与、政府监控指导”的企业工资分配新体制,发挥市场机制对工资分配的基础性调节作用,形成企业依据劳动力市场价格自主决定工资水平和职工根据岗位责任“以岗定薪”的新机制。改革国有企业经营者收入分配办法,对国有企业高层管理人员试行年薪制。推行工资集体协商制度。完善收入分配宏观调控体系,保持合理的收入分配关系。职工实际平均工资年均增长5%左右。
——建立和完善新型劳动关系调整体制,保持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在普遍实行劳动合同制度的基础上,劳动关系自主协商机制开始发挥基础性作用,建立比较完善的劳动争议仲裁体制,劳动争议处理制度基本健全,大多数地区建立三方性、多层次的劳动关系协调制度,保持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逐步形成适合我国国情的劳动保障标准体系。
——形成比较健全的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体系,劳动保障事业发展全面纳入法制化轨道。加快制定出台《社会保险法》及配套法规,逐步建立以《劳动法》和《社会保险法》为基础的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体系。完善劳动保障监察制度,健全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形成监察机构专查、有关机构和社会组织相配合的工作机制,切实保障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的实施。完善劳动保障行政执法监督制度,全面推行执法责任制、评议考核制和规范性文件的审查备案制度,进一步提高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的依法行政水平。
——建立完善劳动和社会保障信息服务体系,初步实现劳动和社会保障管理服务的信息化。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劳动和社会保障统计指标体系,改革完善统计制度和统计方法,更多地采用抽样调查的方法。加快建立多渠道信息采集体系,以中心城市建立资源数据库和计算机网络为重点,逐步实现劳动保障信息一体化管理。加快基础设施的建设,提高计算机应用水平和网络的覆盖面,建立和完善劳动和社会保障信息服务体系,为社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个人提供信息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