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第十个五年计划纲要(2001年) 4、
4、 失业保险。
——推进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向失业保险制度的并轨。在试点地区,从2001年起,国有企业原则上不再建立新的再就业服务中心,企业新的裁员原则上不再进入再就业服务中心,由企业依法与其解除劳动关系,凡所在单位参加了失业保险并依法足额缴费的,按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已经进入中心的下岗职工,其基本生活和再就业协议内容保持不变,协议期满仍未实现再就业的下岗职工,要按规定解除劳动关系,并依法享受失业保险或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按照分类指导的原则,用三年左右时间推动各地区有步骤地完成向失业保险并轨。
——全面贯彻落实《失业保险条例》,完善失业保险制度。依法扩大失业保险覆盖面,重点推动事业单位和外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参加失业保险,把符合规定的单位和职工全部纳入覆盖范围。强化失业保险费征缴,增加基金收入,增强基金承受能力。
——加强失业保险的管理服务工作。管好用好基金,规范基金支出,切实保障失业人员基本生活。
——发挥失业保险促进失业人员再就业的功能,提高失业保险基金用于失业人员职业培训、职业介绍补贴的使用效益,帮助失业人员尽快实现再就业。
——疏通各级财政在原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预算资金规模内用于补充失业保险基金不足的渠道,确保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向失业保险并轨的顺利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