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劳动力市场管理规定(2000年) 第二章 求职与就业 第五条 劳动力市场管理规定(2000年) 第五条 第二章 求职与就业 第五条 劳动者年满16周岁,有劳动能力且有就业愿望,符合法律规定条件,可凭本人身份证件和接受教育、培训的相关证明,通过职业介绍机构介绍或直接联系用人单位等渠道求职。 劳动者就业前,应当接受必要的职业教育或职业培训。城镇初高中毕业生就业前应参加劳动预备制培训。 第二章 目录 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