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力市场管理规定(2000年) 第四条

第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劳动力市场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委托其所属的就业服务机构,具体办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劳动力市场管理有关事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