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2004年)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对有第(一)项、第(二)项或者第(三)项规定的行为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2004年) (四)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对有第(一)项、第(二)项或者第(三)项规定的行为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 打击报复举报人、投诉人的。 (三) 目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