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2004年)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2004年) 第三十五条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劳动安全卫生的监督检查,由卫生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等有关部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 目录 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