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2004年) 第二章 劳动保障监察职责 第十一条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2004年) 第十一条 第二章 劳动保障监察职责 第十一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下列事项实施劳动保障监察: (一) 用人单位制定内部劳动保障规章制度的情况; (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的情况; (三) 用人单位遵守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的情况; (四) 用人单位遵守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规定的情况; (五) 用人单位遵守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规定的情况; (六) 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工资和执行最低工资标准的情况; (七) 用人单位参加各项社会保险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 (八) 职业介绍机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遵守国家有关职业介绍、职业技能培训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的规定的情况; (九)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保障监察事项。 (四) 目录 (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