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2004年) 第三章 劳动保障监察的实施 第二十二条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2004年) 第二十二条 第三章 劳动保障监察的实施 第二十二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建立用人单位劳动保障守法诚信档案。用人单位有重大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的,由有关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一条 目录 第四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