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2004年) 第二章 劳动保障监察职责 第十二条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2004年) 第十二条 第二章 劳动保障监察职责 第十二条 劳动保障监察员依法履行劳动保障监察职责,受法律保护。 劳动保障监察员应当忠于职守,秉公执法,勤政廉洁,保守秘密。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对劳动保障监察员的违法违纪行为,有权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者有关机关检举、控告。 第十一条 目录 第三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