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保障监察条例(2004年) 第十条

第十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实施劳动保障监察,履行下列职责:

宣传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督促用人单位贯彻执行;

检查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

受理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的举报、投诉;

依法纠正和查处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