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组织规则(2017年)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组织规则(2017年) 第三十七条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仲裁委员会对被解聘、辞职以及其他原因不再聘任的仲裁员,应当及时收回仲裁员证和仲裁徽章,并予以公告。 第三十六条 目录 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