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组织规则(2010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组织规则(2010年) 第二条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称仲裁委员会)由人民政府依法设立,专门处理劳动、人事争议(以下称争议)案件。仲裁委员会经费依法由财政予以保障。 第一条 目录 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