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2017年) 第四十三条

第四十三条 仲裁参与人和其他人应当遵守仲裁庭纪律,不得有下列行为:

未经准许进行录音、录像、摄影;

未经准许以移动通信等方式现场传播庭审活动;

其他扰乱仲裁庭秩序、妨害审理活动进行的行为。

仲裁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前款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仲裁庭可以训诫、责令退出仲裁庭,也可以暂扣进行录音、录像、摄影、传播庭审活动的器材,并责令其删除有关内容。拒不删除的,可以采取必要手段强制删除,并将上述事实记入庭审笔录。